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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门槛再度提高,处罚力度再度加大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16 21:00:38点击:574

信息摘要:


 “环评”无疑可以当选2017年度的热词。有人称之为一场席卷全国的“风暴”,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强、涉及到的单位及企业之多,堪称史上之最。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水污染防治法》,又有哪些不同呢?以及之前颁布的新《环评法》、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都有哪些调整?


一、新《水污染防治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水体污染的控制将更为严格,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规范企业排污行为。企业排污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量,且违法排污处罚上限升至百万元。新《水污染防治法》的还有以下亮点:

  1:多项新规定措扎实推进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2:将河长制引入法规,并明确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

  3:明确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4:取消水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行政许可

  5: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新《环评法》
 

作为从源头预防建设项目污染和破坏生态最重要的一项环保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直是环境管理制度的核心抓手。新《环评法》对主要的内容进行了六大修改。

 

  1. “未批先建”更高罚款二十万元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

 

  2.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修改后,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

 

  3. 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将环评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但仍须在开工前完成。

 

  4. 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 增加了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款:“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6.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一是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此外,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对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应依据《环评法》予以处罚。

 

  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

 

  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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